几种特殊情况的工资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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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事假期间待遇问题,请咨询工资负责相关人员。 产假期间的待遇:根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154号)的有关规定, 我校2012年1月1日起为本校在职职工办理生育保险。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在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还可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凡已到法定婚龄,并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本人均可享受婚假,婚假为10天。婚假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婚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全额计发。超过 规定天数者按事假对待。 教职工的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去世的可请丧假5天。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丧假期间工资待遇全额计发。超过规定天数者按事假对待。 试用期(见习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教职工,与配 偶、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境外探亲者,需按首都医科大学出国出境有关规定及审批 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时间探亲,学校原则上不再另设探亲假期。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限内工资全额发放;非寒暑假期间探亲的按事假对待,且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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