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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报销办理

待遇报销手续办理

业务名称

业务办理说明

探亲路费报销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一、享受条件:1.在编职工;2.试用期(见习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教职工;3.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报销探亲路费。
二、报销细则:1.未婚探望本人父母,需提供往返火车票,每年可报销一次全额往返路费。2.已婚探望本人父母,需提供往返火车票,每四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路费总额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部分由本人自理。3.已婚探望爱人,需提供往返火车票、爱人在异地工作证明,每年可报销一次全额往返路费。4.只能报销当年探亲路费;高铁动车票如果为一等座只报销二等座票价;卧铺只报销硬座票价;飞机票需提供行程单作为报销依据,只报销同程快车硬座票价。
三、办理流程:在人事处发布报销探亲路费通知规定时间内提交探亲票据,人事处经办人核算报销金额后通知职工领取报销凭证,在财务处办理领取手续。

生育津贴申请

一、所需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电子版;2.《北京市生育服务单》打印件;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4.《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5.《结婚证》复印件。
材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可在人事处外网下载专区处下载,《结婚证》复印件只在办理因流产申领生育津贴时提交。
二、办理流程:产假职工至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产假审批后,将所需材料交由人事处进行办理。人事处经办人核算生育津贴发放金额后通知职工领取支出凭证,在财务处办理领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