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一、享受条件:1.在编职工;2.试用期(见习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教职工;3.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报销探亲路费。 二、报销细则:1.未婚探望本人父母,需提供往返火车票,每年可报销一次全额往返路费。2.已婚探望本人父母,需提供往返火车票,每四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路费总额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部分由本人自理。3.已婚探望爱人,需提供往返火车票、爱人在异地工作证明,每年可报销一次全额往返路费。4.只能报销当年探亲路费;高铁动车票如果为一等座只报销二等座票价;卧铺只报销硬座票价;飞机票需提供行程单作为报销依据,只报销同程快车硬座票价。 三、办理流程:在人事处发布报销探亲路费通知规定时间内提交探亲票据,人事处经办人核算报销金额后通知职工领取报销凭证,在财务处办理领取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