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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 (京人社专家发〔2017〕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博士后事业发展,更好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做好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旨在鼓励设站单位扩大博士后(青年英才)研究人员招收规模,加大博士后国际交流培养力度,支持博士后(青年英才)研究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和成果转化。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以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重点产业、行业发展需求为基础,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目的,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为在本市市属单位及北京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以下简称“基地站”)和在站博士后(青年英才)研究人员.

  第五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分为日常经费资助、科研活动资助、国际交流培养资助。

  第七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各区、各部门、各设站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给予配套资助。财政预算的设站单位,日常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资助类别和标准

  第八条 日常经费资助用于资助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青年英才)研究人员,包括:工资、奖金和生活补贴、参加社会保险费用和组织交流活动等。

  财政预算设站单位的日常经费标准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制定的日常经费标准执行。其他单位日常经费资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8万元。

  第九条 科研活动资助用于资助在站博士后(青年英才)研究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共设3类资助:

  创新研发类(A类):受资助人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项目(课题)研发工作.资助标准最高为15万元.

  学术交流类(B类):受资助人赴国(境)内外有关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不超过30日.其中,对于在国(境)外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标准最高为4万元,对于在国(境)内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标准最高为2万元。

  出版专著类(C类):受资助人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好社会效益的著作。资助标准最高为3万元。

  第十条 国际交流培养资助设派出项目和引进项目,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万元,资助期限最多2年。主要用于支付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开支、住房补助、医疗保险、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及科研补助等。

  派出项目主要资助部分优秀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到国(境)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优势学科领域,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引进项目主要资助部分优秀外籍、港澳台地区博士来京进入博士后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日常经费资助的流动站、工作站、基地站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项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健全,博士后(青年英才)研究人员科研经费和生活保障措施到位。

  (二)申请资助年度有博士后(青年英才)研究人员进站从事研究工作。

  招收国外留学或外籍博士进站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资助;在职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兼职青年英才,不列入资助范围。

  第十二条 申请科研活动资助的应为在站博士后(青年英才)研究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精神。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发展潜力.申请项目应为本人承担,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三)申请项目应紧密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理论、技术方面具有前瞻性、创新性;有助于申请人进行高水平的学术技术交流,提高学术技术水平。项目执行计划清晰、明确,可操作性强,经费使用计划合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博士后(青年英才)研究人员不能申请科研活动资助:

  (一)申请资助的项目已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本市其他项目资助。

  (二)已获上年科研活动经费资助,但受资助项目尚未完成,或因故资助经费被部分或全部收回。

  (三)在本期进站工作期内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申请过两次及以上资助均未获批准。

  (四)进站时间满18个月的。

  第十四条 申请国际交流培养资助派出项目的应为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思想品德端正,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二)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在站期间或在读博士期间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

  (三)专业领域和研究方向与我市重点学科、产业发展方向一致。

  (四)具有良好的英语(或接收国语言)听、说、读、写能力。

  (五)国(境)外拟接收单位一般应为国际一流的高校、研究机构或企业,并获得正式邀请。

  (六)须经设站单位和合作导师同意;在职人员(含定向委培博士毕业生)还须征得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

  (七)此前未获得过“香江学者”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和中德博士后交流计划等资助。

  第十五条 申请国际交流培养资助引进项目的应为外籍、港澳台地区已进入博士后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思想品德端正,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二)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在读博士期间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

  (三)专业领域和研究方向与我市重点学科、产业发展方向一致。

  (四)具有良好的中文听、说、读、写能力.

第四章  申请及批准程序

  第十六条 资助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工作以文件通知的形式部署。

  第十七条 日常经费资助由设站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基地站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园区管委会及园区所在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八条 科研活动资助由博士后(青年英才)研究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设站单位(属基地站的经园区管委会、园区所在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九条 国际交流培养资助由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设站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第二十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或评议,确定资助方案。执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公示制度,资助方案由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公布。

第五章  拨付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日常经费资助按经费预算渠道拨付给设站单位。

  第二十二条 科研活动资助经费由市人力社保局与受资助个人及其所在设站单位三方签订资助协议,在明确具体项目进度计划、经费使用计划及各方的责任、义务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国际交流培养资助经费由市人力社保局与受资助人及其所在设站单位三方签订资助协议,在明确经费使用计划及各方的责任、义务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 资助经费由设站单位代受资助人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手续费、管理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此项经费或改变经费用途。

  第二十五条 受资助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经审定的经费使用计划使用经费,如有调整应报本单位博士后(青年英才)管理部门批准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受科研活动资助和国际交流培养资助事项完成后,受资助人应在受资助事项完成3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明细;资助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同时提交经费使用审计报告.受科研活动资助完成的项目,在发表有关论文、专著时,均应标注“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项目”(Beiing Postdoctoral Research Foundation).

  第二十七条 受科研活动资助或国际交流培养资助的受资助人因故提前离站、退站,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可将剩余资助经费用于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受资助人有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和知识产权规定行为的,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并给予通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受资助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发挥资金最佳效益.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核准的经费使用范围安排支出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的行为,按照《预算法》、《行政监督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京人社专家发[2011]87号)同时废止。